业主与物业矛盾的来龙去脉及重归正轨的可行性评估(完整版)

发布日期: 2025-06-19 01:04:22 作者: tg淘金网足球吧

  自1998年房改至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尖锐化矛盾,日积月累已成为社会顽疾。各种专项政策及法律相续出台,但矛盾逐年不减反增的事实,表明民众无法释怀的心病,并未得到真正的医治。有章可循的明文规定,成为无法普遍落地的尴尬,究其原因无外是:并未触及问题的核心与根本。所以仅仅治标却难以治本的事实,折射出条款的堆积,仅是束手无策的临时应对罢了。

  房改后,业主的称谓替代了居民、物业的称谓替代了房管站,社区服务由公转私的变化,标志着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居住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由建国后的归属关系,转变为业主与私营物业间的雇佣关系,原有管理者的定位悄然变成无须担责的第三方调停者。这种居住与服务之间雇佣关系的建立,其实并非根植于“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更不属于购房者的主动意愿,但却堂而皇之的生根发芽猥琐发育,这才是当今物业饱受诟病的根原。

  房改政策的落地,颠覆了公有制的原有居住理念。但无怨无悔的接受和拥护并倾其所有,甚至不惜担负沉重债务,只为求得一隅之安的立足之地,是广大民众对房改政策最虔诚的信任和支持,那么购房者享有安居的权力,就应该得到落实和保障。

  但差强人意的居住体验,却是广大购房者的真实感受。由此声讨物业、更换物业、取消物业的呼声此起彼伏,这些言犹在耳的不满之声,是业主的情绪宣泄和无助呐喊。但于事无补的愤怒仅属于逐本求末,而并非溯本求源。因为矛盾真正的成因不是物业好坏的问题,而是私营性质的服务模式,已经实质性构成了绑架社会民生工程的既成事实,这才是问题之关键。

  居住的成本主要涵盖水费、电费、网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费。矛盾的焦点大多分布在在物业费,而这一问题又悬停于业主愿不愿意缴纳的情绪空间,很多理由千变万化,但归总起来无外是:心有不甘。其他任何居住成本,都属于必须缴纳范畴,因为都具备行政强制力作为支撑,只要停缴,就会被停用。这种居住成本不同的缴纳方式,极易被忽略,却“耐人寻味”和“引人深思”。

  房改借鉴于香港模式,衍生于房地产的物业,随之得以悄然登陆,且堂而皇之的落地生根。其本身自带剥削基因的特征本应加以改造,使其与“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制度相匹配,但盲目于急功近利的短视,造成缺失必然性的存续至今。

  毫无底线的攫取利润,是私营企业存在并运行的规律,这是私有化的本质特征。长期名正言顺的收割民生安居红利,是物业衍生于房地产,自带剥削属性的真实本质,当下各种网络热议及遍布全国的业主控诉,就是最好的注脚。

  物业并非我国社会制度的产物,属于舶来品,所以绝不具备把“为人民服务”和“服务民生”作为其存在的价值核心,这是该行业胎里自带剥削基因所注定的先天缺陷。

  在关乎全国人口居住感受的领域,“根不正苗不红”的私营物业,替代了国有的房管与环卫,长期利用有关政策与法律滞后的漏洞,仰仗盘根错节的各种纵向或横向关系,对内搜刮、盘剥、欺诈、哄骗业主,把巧取豪夺彰显到极致;对外伪善、装惨、蒙骗、糊弄基层政府,把两面三刀演绎得淋漓尽致。众多尖锐化的民生矛盾由此产生,并且至今仍然处于无解的死循环,这是所谓专项政策法规治标不治本的必然结果。

  物业的存在是造成业主“因不公产生不满、因不满产生怨气、因怨气产生愤怒、因愤怒产生摩擦、因摩擦产生对立、因对立产生对抗、因对抗产生冲突、因冲突产生悲剧”的罪魁祸首。物业自带的贪婪本性是这一循环之因;加剧民生的尖锐化矛盾是这一循环之果。这一因果关系普遍性的无限循环,势必造成居住类矛盾的膨胀式螺旋上升。

  物业登陆之初曾令人耳目一新,这种由私营替代国营服务于人民居住感受的模式转换,在极力宣传和刻意包装之下,蒙蔽了自上而下的民众视野。购房者从被动接触到无奈接受、再到普遍接纳、直至产生了对于物业存在的惯性认知和习以为常。由此导致人们从表象感知,产生出对物业好坏评价的错误思路,却完全忽略了这是由公转私必然产生恶果的客观规律。

  时间的延展暴露出物业攫取利润的剥削特征,其私营性质的存在数量之广泛,已实质性构成了对民生安居工程的绑架、对民生安居政策的颠覆。物业在畸形演进过程中,所埋下的普遍民生矛盾和广泛极端群诉,是颠覆民众对政策法规认知的成因。造成物业与业主之间本应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基本逻辑,慢慢的变成了没有一点实际意义的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可信性的事实!

  “买房上当、收房被欺、入住受气”是购房三部曲的真实写照。欲哭无泪的亲身经历、投诉无门的悲伤绝望,是众多房屋持有者难以释怀的心中之痛。“投诉讲道理、一无所获;再投诉讲道理、依然一无所获;不间断地投诉讲道理、始终一无所获”,这种恶性循环的居住现状——谁来负责?谁来解决?何时解决?解决的具体方案是什么?能否得到广泛性的接受与认可?方案实施是否能够真正落地?如未落地并给业主造成损失与伤害是否应该得到赔偿?赔偿的主体与金额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物业企业违法经营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前置性制衡和制约?物业堂而皇之长期视法律如儿戏侵吞公共收益,这是谁的悲哀?谁纵容的?这些疑问的答案是什么?正因如此产生的愤怒和无助,才使得众多业主在筋疲力竭中彻底对物业绝望了!而这一绝望的心态仅仅是针对物业吗?由此所产生的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已不再是个例的现象问题,而是逐渐成为居住者非常默契的唯一对抗物业的手段,所以居住体验的恶性循环,势必在所难免。

  难道五千年的历史积淀,真的无法解决民众安居的需求吗?追求稳定的安居感受,真的属于祖先智慧的空白吗?那么到底是祖先的无能,还是后辈的无知呢?

  建国后直至房改前,国家实行住房统一分配制,居住租金极少、维修服务归属房管站免费提供、卫生及垃圾消纳归属地方环卫、居住感受井然有序。居住者与房管站之间,不存在生成矛盾和冲突的客观条件。这是因为公有制建立起居住者与国家之间归属关系的纽带,绝无可能滋生灰色利益,进而形成资本把控的想象空间。时至今日被称为“历史遗留”或者“老破小”,目前全国仍有存在,其珍贵之处在于:它是人民亲身感受公有制确实存在过的产物和见证。

  房改后服务单位转变为私营物业,物业费由此产生。因房子建成时间的早晚差异及房价快速升高和工资物价普遍上涨等因素,造成早期建成的楼盘物业费标准较低,随着房价的上涨,物业费的标准也随之水涨船高。为了掩盖房价快速拉升所造成的心理冲击、及不暴露物业费标准有高有低难以统一的尴尬,地产商随之抛出了所谓楼盘高、中、低端的概念,物业费也随之出现了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服务分级制,由此影射出人民至今仍然没有摆脱身份存在高低贵贱划分的现实。另外物业费收支情况及公区经营性收入的账目混乱,业主难以溯源取证,乱象由此产生。所以怨声载道、民愤极大、极端群诉现象此起彼伏、且维权代价高昂。

  一是公产房的“食堂免费制”:没有预售、没有公摊、没有贷款、没有物业费、没有车位费、没有停车管理费,维修免费、水电气暖网的费用是国家统一的民用标准、有产权证、可以自由买卖、基本不存在公区经营收益问题的矛盾、没有人与人之间高低贵贱的差异性;

  二是商品房的“饭店付费制”,有预售、有公摊、有贷款、有物业费、有车位费、有停车管理费、水电费分民用与商用(即便仅仅是照明)、维修推三阻四、长期各种维权、公区经营收益的分享权被束之高阁。楼盘分高层、洋房、公寓、复式、别墅,别墅还要分为独栋、联排、叠拼,加之面积大小及价格高低的差异,从而以高低贵贱区分购买力。早期楼盘因为价格相对便宜被视作档次低,时间的推移产生的房价上涨,造成楼盘档次高的假象,促成购房者即便是债台高筑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只要没有法拍,高人一等自命不凡的错觉,仍然空虚地支撑并掩饰着对前途渺茫所生成的无限恐惧。

  安居工程本应是最大的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的资本化运作和商业化运行,必然导致利益链的无序滋生,进而形成贪婪敛财的毫无节制,其结果肯定是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受损,他们不仅要背负巨额贷款,还要为种种不公的居住现实违心地买单。这种“一国两制”的居住双轨运行机制,造成为房地产发展送上真金白银的购房者含冤受损的实际结果。

  公产房与商品房,管理机制的运行结果之所以存在天壤之别,其关键在于:物业自诞生之日起就不具备服务民生的原始基因。物业与地产是互为孪生的关系,虽然表面上看似各自独立运行,实际背后是同一个掌控者。资本通过住房把控资金导入,再利用物业牢牢吸附在所有消费者身上,以寄生的方式悄无声息地吸取居住者的一生财力。这就是民生问题私有化、利益链无限循环、为资本所控制的恐怖之处,已实际形成购房者,终其一生都无法摆脱被肆意盘剥的真实现状。

  地产与物业的角色转换,形成了掩人耳目的商业运营闭环,诠释了资本既掌控生产制造端、又掌控产品销售端、还掌控居住终端的全链条通吃的盘剥过程,对整体居住生态极具迷惑性和伤害性。这是任何商品绝无仅有的、极为独特的孤例存在,更是公产房与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和服务单位有无隶属关系的本质性区别。由于资本已经控制了民生安居的终端,再经过长周期的惯性思维依赖,致使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重顾虑,造成物业乱象极难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

  针对业主的投诉,物业必将以所谓的专业术语进行狡辩、推诿和不作为,即便政府行政干预也难以真正改变“解决物业矛盾遥遥无期”的现状。物业提供所谓服务的表象,不过是掩人耳目的说辞。为地产的房屋缺陷打掩护并拖延过质保期,且能顺理成章的长期盘踞并得以搜刮榨取业主财富,才是其存在的核心价值。

  物业脱胎于香港,却又不完全等同于香港模式。既不完全属于资本主义产物,又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产物,却能大行其道的将触角延伸至居住生态的所有神经末梢,掌控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命脉,必然有其完整的运行体系作为支撑。该行业利益链之所以能够无限循环并产生蒙骗性,是有其一整套对抗业主、抗衡法律、以贿赂规避处罚作为运转手段的。

  业主对物业的不满,早已不是个例的现象问题,物业的存在已经实质上具备了长期危害民生安居工程的所有特征。究其深层原因之一在于:规范物业遵循行业标准的法律法规,不具备前置性的制约和制衡作用,形成物业违法代价极低、利益空间极大的常态漏洞;反观业主维权成本却极高,包括取证难、花时间、搭精力、请假、收入减少、各种挑费支出等投入,最终结果还未必称心如意。所以造成很多业主以不缴物业费的方式作为抗争手段,而物业又以起诉的方式作为反制,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民生问题乱象。

  所有物业都拥有独立的职业法务编制,为物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专业的保驾护航,所以物业都敢于明目张胆的违法经营。因为业主个人对法律的业余认知能力,在职业法务选手面前绝对是被忽略不计的弱小存在。

  保障民生的基本体现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物业整体行业来说,其收入主要源于承接项目;构成大致分为:物业费收入和公区经营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每个承接项目的收益除去上缴税收以外,是不是应该全部反馈到该项目的人工开支、环境营造、安全保障、楼体养护、设备更新、感官提升中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任何物业都会高薪豢养大批职业的寄生群体,以总公司、分公司领导的身份出现,成为最没科技含量的高收入群体。对于所有业主来讲,他们的存在不会创造任何实际意义上的服务价值,却能通过暗箱操作,起到为资本方攫取利润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的存在并非业主的实际需求,而是为老板干脏活的“手套”,但是供养他们的所有高薪费用,都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买单。

  所以说,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居民小区逐渐陈旧破败?就是因为物业费并未全部利用到居民小区的保养维护之中,而是被寄生群体悄无声息的所攫取。这种长而久之的现状,违背了业主寻求安居的初始心愿,那么不缴物业费的抗争手段,就有其不言自明的存在逻辑和道理。

  物业费的收支完全被资本方独家操控,资金的流向被高新豢养的职业寄生群体,运用卑劣的手法移花接木,造成居民小区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日常维护,从而诱发建筑本体及设备设施的各种缺陷,在日积月累的堆叠中不断暴露和老化。而物业会把遍地鸡毛的烂摊子甩给政府兜底,往往还要演绎出被业主欺负的弱势形象,并且还会以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的诉求,作为对政府的裹挟。

  业主与物业之间所体现的矛盾,往往是视觉及感知的表象。其实真正的矛盾焦点在于:一方面安居环境由公转私的既成事实,已然导致居住属性由归属关系到雇佣关系的蜕变。关系变了角色也随之变化、角色变了思想也必然改变、思想的改变是态度改变的前提、态度又是行为生成的必然结果、而结果正是人心向背的最好诠释;另一方面私有化的资本独家操控、利益链的滋生和无限循环、职业寄生群体的权力介入收割、法律制约制衡的严重滞后、违法行为的极低代价等等,是物业乱象丛生的因果循环。

  针对物业乱象,任何滞后性的政策法规和治标不治本的行政干预,都不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因为问题出现在根上,并非枝枯叶败的表面现象。比如:受到严重创伤,仅靠更换创可贴是无法得到康复的,他需要及时的外科手术,加之精心的护理,才能得以真正的治愈。虽然过程痛苦,但阵痛的经历是机体恢复健康的必经之路。

  资本方经过近30年的畸形发育,左手靠房地产挟持了银行及金融,迫使当局“如鲠在喉”;右手靠物业垄断了民生安居终端,通过吸血的方式不停地汲取着购房者的财富,造成“投鼠忌器”的治理无奈。“房子是用来住的”,那么安居的感受,正是这一事物的一体两面。所以长治久安的民众安居诉求,是关乎人民福祉的大事,迫在眉睫、不应再久拖不决了。

  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五千年华夏进程印证了房子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捆绑性关系。没有土地,哪来的房子?有了房子,必然涵盖了土地。把房子与土地的拥有权截然分开,绝对不符合事物生成的客观规律,更不具备逻辑产生的前因后果。历史上房子与土地归属于个人,但朝代更迭之日,必是房子与土地重新易主之时。历史进程证明了房子与土地属于共生关系,随时易主是其存在的常态。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审视,新中国成立后房子与土地全面国有化,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土地是全体人民的、住房也是全体人民的,这种结论符合逻辑生成的客观规律。

  从房改后的视角审视,房子全面商品化,好似成为私有财产,却与土地的拥有权截然分开;支配权、处置权都需要服从于“第三方”设置门坎儿的条件认可,买与卖必须向“第三方”申报和备案,更需如数交纳“第三方”规定的各种过手费用;即便成为遗产,也要经过“第三方”备案并缴纳过手费。那么房子拥有权的私有属性,具备逻辑生成的因果关系吗?所以当下不动产的关键:在于“不动”,而并非“产”。

  古人言之肺腑的经验教训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曾经留下炎黄足迹的土地至今属于谁?是个人吗?长城万里今犹在,至今属于谁?是个人吗?故宫居住过多少皇帝,至今属于谁?是个人吗?近代史中的名人故居,至今属于谁?是个人吗?当今的普罗大众具备超越他们的能力吗?历史事实就摆在那里,是欲望蒙蔽了双眼,造成不愿直视的刻意忽略。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中,没有任何古代圣贤能够总结出房子与土地到底归属于谁的智慧,那么三十年的房改,真的能够颠覆五千年的深厚积淀吗?

  居住是人的生存需求,变成炫耀的资本和财富的象征就属于欲望的沟壑了,而欲望深不见底、深不可测。历史至今,只有衣食用度之物,可以自由处置,不用接受任何第三方管制。房子本身并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属性,因为任何明文规定的出台,都将彻底改变对欲望不切实际的认知。

  “换物业”是伪命题,属于包藏祸心的语言陷阱,极具煽动性和迷惑性,隐晦包含着利益输送的潜在思路,其逻辑生成的前提条件是利益权衡的私下交易,带来的结果必将是:自己的权益被主动的再次拱手让人。

  物业不存在哪个品牌好、哪个品牌不好的选项问题,不过是一丘之貉罢了。因为该行业的架构组成全要素中,根本就不具备以服务民生作为运行宗旨的生成条件。其存在并延续至今的核心目的无非是:利用不可或缺的民生服务平台,长期名正言顺的攫取利益。任何表象化的视觉品质感受,都仅仅是掩人耳目的伪装而已,只有摘下他的假面具才能揭示其丑恶的真相。

  物业同属于一脉相承,都具有寄生的天性,其存在并延续的动力完全依靠吸血作为支撑,所以怎么可能具备好坏之分,并产生更换的选择性呢?比如毒蛇,花色大小各不相同,但毒液都是致命的;又比如蟑螂,体型虽然各异,但所产生的危害没有本质的区别。

  从明文规定的“换物业”角度讲,按照建筑面积、住户数量、楼栋数量、底商数量的具体比例,选举筹备组成员、投票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再次投票召开业主大会投票更换物业与否,其中环节繁琐、程序复杂、涉及千家万户,仅仅联系沟通都是海量的时间与精力的堆叠,各种资料的搜集远非普通业主所能触及,门槛儿设置非常高,而且完全属于公益性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相应报酬。

  但是,为什么极少数业主你争我抢的急于进入业委会,并信誓旦旦地做出各种连自己都不敢相信的保证,用以达到换物业的目的呢?这是唯利是图的小人之心使然;为什么物业公司趋之若鹜的进入接盘烂摊子呢?这是为争夺市场资源进一步榨取利润使然。“闹里有钱,静处安身”古人早已完美诠释。

  所以不要只看到利在眼前的诱惑,更应预估祸在其后的灾难。站在未思进先思退的角度审视,“换物业”如果造成每况愈下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损失由谁来赔付?所有投赞成票的业主,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草率和盲目付出代价?如若不然,不就等同于儿戏吗。投反对票或者不参与投票的业主所产生的不满,由谁来平复?关系到民生安居的重大问题,真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就能够解决的吗?这才是所谓明文规定里,没有明文规定的巨大漏洞,或者说:明文规定并不具备真正解决业主与物业矛盾的功能。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欲熏心令神仙至众生你争我抢。物欲横流的现实造成人性畸形的利令智昏!如今仍然具备把握道德操守并守住思想底线的人,绝对属于可遇不可求的鳞毛凤角,这样的人不可能置身于没有任何结果的利益争夺漩涡之中。因为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已成为社会顽疾,并非仅仅靠老百姓的投票就能彻底根治,否则物业的顽疾就不可能成为长期困扰业主的心头大患了。

  按照“换物业”的思路进行延展,业主因为在痛恨现有物业的前提下,不知不觉地接受被带入下一场噩梦的节奏,进而把服务民生的主动权,再次拱手交给换汤不换药的下一个财富掠夺者,进而形成恶性循环的重新往复。结局是所有业主又一次成为“小白鼠”,通过任人摆布、利益受损的痛苦过程,用以验证自己无知、无畏、无能、无助的宿命。

  “换物业”的概念不具备改变业主权益被侵占、财富被搜刮的根本性问题。因为物业公司只存在于名称的不同,不存在搜刮压榨的本质区别。只不过有的赤膊上阵展现得赤裸裸;有的西装革履装扮得道貌岸然,然而“五星级宾馆服务员的微笑与问候绝不是免费的,最终需要你来为此买单”。

  物业衍生于地产、品牌众多,围猎业主是其存在的天性与常态。而业主热衷于品评哪个品牌更好?甚至争得面红耳赤、大有华山论剑的不死不休。殊不知扣动扳机的瞬间,谁开的枪还重要吗?受到伤害的是全体业主,跟物业品牌没有半毛钱关系。所以说物业伪装的迷惑性,阻碍了普罗大众的视野和分辨能力,很难辨别事物的本质,而这正是可悲却不自知的现实真相。

  认清物业衍生于房地产、被资本把控、利益链滋生、职业寄生群体暗箱操作,造成各种乱象层出不穷的成因,那么“换物业”观点的真实意图就不言自明了。譬如买卖奴隶,无论变换多少个东家,奴隶的身份和被奴役的境遇,不可能发生本质的变化。

  所以说物业行业内的任何一家公司,他们的形象设计、管理理念、运行机制等,虽然会有微调式的不同,但其盘剥搜刮的本质没有任何区别。因为其赖以生存的宿命就是为嗜血的资本盘剥利润,这是整个物业行业存在的天生基因。

  认清资本已经实质性操控了社会民生安居工程的神经末梢,所有的毛细血管都毫无声息的为资本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养分,不可逆的病变过程严重影响了肌体的健康,那么还需要用“换物业”的概念来为自己背书吗?

  “取消物业”的概念源于不负责任的愤怒情绪宣泄,是对现实无助的吐槽,并不具备民生安居愿景的后续延展性逻辑作为支撑。

  因为打破旧有秩序的关键,并不是以完全消除当下的生态平衡作为手段和目的,那样会产生更加混乱的空档期。

  创建一个新型合理的、拥护党建指引的、服从政府管控的、维护业主权益的、前置性制衡假公济私图谋不轨的、具备专业技能及纯粹服务功能的模式,才是替代“取消物业”逻辑生成的前置性条件。

  房改后居住与服务属于私有制的雇佣关系,维系至今乱象丛生民愤极大。那么引进并实施这种服务模式的主体,是否应该担负责任并付出纠正的义务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责任与义务之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第三种选项,既“业主自治”。即非公有制,也非私有制,而是把已经形成烂账的责任,以自愿的形式交给购房者;身份定位即非与国家之间的归属关系,亦非与业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公益性质的定位,成为与劳动报酬无关的事实,违背劳有所获的天经地义;一腔热血和没有私心杂念的道德涵养,是入选者的评判标准之一;规矩制定者掌控各环节的门槛儿设置,既不用肩负责任、也无需履行义务,却拥有最终核准、审批、定夺的权力。这到底是自治呢?还是自投罗网呢?为了私有利益与物业进行抗争的模式本身,怎么可能不滋生私心与杂念呢?这一逻辑的生成,充斥着自相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在关乎全国购房者不惜倾其所有并背负债务,购得一隅安身的住所之际,本应和谐的安居服务却被物业折腾得声名狼藉,犹如一团乱麻的居住环境,却被委以重任的交付给本应得到安居服务的享有者。这种逻辑的生成,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吗?假如符合,那么物业乱象的问题早就得到根治了;假如不符合,那么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可能产生正确且良性的实施吗?譬如:在饭店付费吃饭,难道真的负有食材筛选、分拣清洗、烹饪制作的全过程监管义务吗?这符合常理吗?

  法典与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自治”的前提条件,无外是:设置成立业委会的人数比例门槛儿、设置参与者的准入门槛儿、设置业主诉求如何通过审议表决的门槛儿。但通过表决的诉求,是否能获得资金支撑的实现可能性,却不在法典或条例的规定范围之内。说明过程具备严格被控的明文规定,但结果却没有任何保障的依据;而这得不到保障的结果,更加没有任何责任的归属确权。那么所谓的“业主自治”,到底是为了过程?还是为了结果?如果“业主自治”代表业主说了算的假设成立,那么人各有心、心各有见的你一言我一语,到底是谁说了算?还是谁说了都不算?

  “业主自治”模式提出至今,仍停滞在试点阶段,无论成功与否,仅属于个例现象,都存在不可控的变量,并没有形成整体脉络清晰、思想理论成熟、指导原则规范的借鉴范本,尚不具备作为可供普及推广的参考作用。

  在“业主自治”的过程中,居委会、业委会、业主、物业的四方关系如何界定?是归属关系?是隶属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或者纯粹的公益性关系?制约的细则有无强制性?谁听谁的?不听违法吗?属于刑责还是民责?解决手段有无依据?造成实质性损失的赔偿主体是谁?由谁来界定?谁担负最终的主要责任?这些在事务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普遍性问题,法典及条例有明文规定吗?

  业委会成员虽然是选举产生,但谁敢保证没有浑水摸鱼之人的混入其中?不可否认:确实存在假借自治名号、蒙骗政府、愚弄业主、谋取私利者,成为怀揣叵测之心、携政府之名,钻法律之漏,行中饱私囊之实的害群之马。部分业主不认可业委会的存在,不认可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由此出现的坚决不配合但并未构成违法的行为,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是法律?是规定?是道德?是人情世故?

  物业有内招与外包两种员工,人员构成复杂、素质高低不同、入职心态各异、薪酬待遇极不平衡、流动性大、工作稳定性差,这种物业行业千篇一律的“流动大军”被赋予承载服务民生安居的重任近三十年,并且至今仍在延续,形成“有物业民不聊生、没物业民不安生”的极具幽默且讽刺的现状。

  凡此种种印证了古人的经验总结“清官难断家务事”。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成因极其复杂,有建筑体的先天缺陷、有销售的虚假承诺、有私搭乱建占用公区、有收受贿赂不闻不问、有事实、有情绪、有失误、有故意、有刁难、有报复、有以理据争、有胡搅蛮缠、有无理搅三分、有得理不饶人,那么仅靠“业主自治”能解决吗?

  “业主自治”概念本身所存在的漏洞,极易成为唯利是图者谋取私利的金字招牌。因为没有理论基础、没有组织框架、没有制衡机制的“业主自治”,终将沦为猎取利益者的饕餮盛宴。所以在关乎百姓民生福祉的事情上,应该站在:国家税收、政府亮点、人民就业、社区稳定、业主满意的高度,详细规划服务于民生安居体验的:模式创新、服务定位、功能明确、资本回收、资源利用、剪断利益、专业配套、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完全可控的“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架构搭建及设定前置性制约机制和制衡手段,规避经验教训的重蹈覆辙。

  譬如:根治“恶意讨薪”,并非强制约束讨薪之人的无助与愤怒,而应全力制衡“恶意欠薪”之人的嚣张与无赖。欠薪是讨薪之因、讨薪是欠薪之果,属于事物的一体两面。杜绝“恶意欠薪”的成事之因,“无助讨薪”的事成之果就会水到渠成的销声匿迹,这是溯本求源与逐本求末治理方法的根本性区别。

  明文规定的:业委会也好、换物业也罢、亦或是业主自治,第一未明确业委会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归属,被制约与制约的可控性为零,仅仅暗示民间组织的公益性质定位,怎么可能产生根治物业乱象的功效呢?该组织根本不具备治理的任何授权,不过是徒有虚名的摆设而已;第二致乱之源的物业仍然存在,并未改变服务者归属于物业公司的雇佣关系,服务者本身与社区和业主之间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关系,怎么可能会服从于业主和社区,这与换汤不换药何异?

  商业思维自诞生之日就不具备忧国利民的基因,这是国破家亡的历史教训,所以古人治世必会加以抑制。即便曾经如日中天的美西方,如今也已步入商业思维难以为继的瓶颈,因为宋朝曾经灭亡的真正诱因,正是西方必然步其后尘,并至今奉为珍宝的商业思维。所以民生安居的长治久安,绝不能掺杂商业思维主导的资本化运作。物业乱象延续至今,就是最深刻的经验教训。

  现阶段国家财政尚不具备支撑民生安居服务的国有化转型,但楼市长期毫无节制的暴饮暴食,所展现出消化不良的症状,促使孪生于地产的物业,也随之进入大量裁员降薪周期。商品房与物业是一体两面,共同进入了病态的症状。资本方在难以为续的窘境之际,绝无生成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的使命。近几年物业纷纷急于扎堆进入股市、相互抢占市场、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增大人员流动,反向地产输血,用以确保自身价值的最后体现。

  铲除资本盘剥后,看似掌握了服务民生的主动权,但外部矛盾的戛然而止,必将显现业主内部争权夺利的矛盾,这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性。人性的劣根并非靠自觉就能消除,需要强制力前置性制约、需要制衡机制保障、需要组织架构规范、需要身份定位和功能确认加以平衡、需要监督以控制私欲膨胀。从而为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

  由于政治觉悟和思想认知高度的局限性,形成人们纵观事物的格局与视角,极易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偏激情绪、或人云亦云的盲目跟风,这是普遍存在却又不为所知的真相。所以大肆吹捧却又不具备自制力的“业主自治”拥趸者,必然是图谋不轨的搅屎棍,只会给广大业主带来更多的不公、给社区制造更多的矛盾,给基层平添更多的麻烦。因此对无限放大“业主自治”权的煽动者,必须防范其背后的真实意图,前置性杜绝危害的生成。

  社会制度注定“业主自治”绝不能脱离党的监督和政府的管控,防范脱离正轨,变成打击报复、图谋私利、聚财敛钱的私人工具。党和政府的强制力与权威性、业主权益得到广泛维护的公益性、服务团队的专业性,三者的有机整合,将是搭建具体框架、构成横向制约、纵向制衡、具有稳定性预设、具备操作空间、构成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思想探索路径。那么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具备这一体系是以服务民生为宗旨的前提条件。

  1、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目的是:维护业主权益、阻断资本操控、铲除利益收割、制约图谋不轨、化解社区矛盾、规避冲突成因、降低民诉民怨、维护社区稳定、改变居住生态恶性循环。

  2、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动机是:必须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造福国家为背书;应建立在拥护党建指引、服从政府管控的前提之下;全过程必须控制在良性循环轨道之上;其结果必须是以确保社区稳定、促进居住大环境良性发展为核心。

  3、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前提是:正确定义体系内涵、搭建体系组织框架、规范体系涵盖范围、设定体系制衡机制、明确体系角色定位、预估体系风险防范、规避体系弊端隐患、研判体系落地可行性及延展性,确保公权力把控关键节点、私权力维护业主权益、专业团队完成服务功能的三角形相互制约关系的服务模式。这才是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前瞻性预设。

  4、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价值:阻止资本裹挟民生、斩断利益链蔓延、关闭攫取私利通道、完成利润私有化转型为服务民生的社区资源。

  5、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改变:社区自主掌控资金收支,杜绝利润被资本掠夺,清除物业胡作非为、作威作福、巧取豪夺的存在。

  6、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功效:是治愈物业顽疾的手术,阻止资本操控如同切割肿瘤、斩断利益链条如同伤口缝合、关闭利益输送通道如同杀菌消炎、资本利润转型为社区资源如同进补强身、典型推广产生辐射效应如同肌体康复。

  7、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重点:社区在党建指引下把控资金流向,却不干扰资金流动;把控运转方向,却不干涉专业服务团队的能力发挥;业委会维护业主权益,杜绝唯利是图的有机可乘;物业员工转型为归属于社区的专业服务团队,保证专业技能的有效运用。

  8、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运行:专业服务团队负责收入;居委会确认支出;业委会提供建议;建立财务资金流向事前有签批、事后可追溯的机制;确权和关系定位,保障体系良性运转;基层行政力的支持帮扶,是能否启动并产生功效的关键。

  房地产经过近30年的发展,缔造出太多富甲一方的富豪。但在楼市萧条、金融动荡、市场萎缩、前景不明朗的大背景下,有谁会挺身而出忧国忧民呢?

  富豪们都自认为镇三山赶五岳,能力超群,霸占财富平台,独享资本红利。殊不知这一切都是国家忍辱负重、砥砺前行所提供的历史性机遇。

  说到“历史性”一词,就要提到:战争、八国联军、日本侵华等近现代百年国耻,至今尚未了结。那些富豪有谁愿意为国分忧、与民让利呢?

  国家发展的时代背景是:银河号事件、轰炸大使馆、南海撞机、零八救市、南海仲裁等,这些奇耻大辱,至今都是国家为了发展无奈吞下的苦果。屈辱和苦难历历在目,富豪们却陶醉于纸醉金迷,不仅仰仗商品房收割了地产红利;而且假借服务霸占了民生安居终端,坐地收钱是他们唯一的执念。

  是时候改变这一切了,不应再放纵这些伪劣者,肆无忌惮的玩弄“左手倒右手”的游戏。地方城投挽救楼市实属无奈之举,因为救民于水火,关乎国家整体的长治久安。

  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斩断资本控制民生安居的途径,把物业转型为真正服务于民生的新型居住服务体系,使资本红利转变成维护社区的资金保障,形成百姓安居、社会稳定的常态化治理。

  6、回收资本利润转型成社区服务资源,体现服务民生宗旨,具备社会制度的合理性;

  五千年历史积淀中,治人、治家、治国、治世,均以规矩、道德、恩威、律法所并施,若仅施以律法,则百漏齐出,恐将频补其窟,焉能安否?

  案例和白纸黑字堆砌出现代法律的滞后性;传承和坚信不疑是为传统道德的前瞻性;法律犹如西方单词、逐年增多、极易推广,折射出思维单一的狭隘;道德是中华瑰宝、只有存量、极难具备,却是秩序井然的历史经验。古人通过教训,对治理所总结出的智慧结晶就摆在那里,后人是否珍惜和传承,则完全在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典及条例虽然赋予“业主自治”权,但对业主是否具备自制力,却无法做出任何保障,充分暴露出局限性。任何法条仅能起到事后追溯的外力惩罚作用(公平起见的话),只有道德能够起到事前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作用。时下“道”与“德”虽为众望仰慕,但却难觅其踪。

  书归正传,在“业主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个别人靠着呼朋唤友、拉拢收买、操控选票、蒙混过关的成功上位;然后不择手段、规避制约、独揽特权、欺上瞒下,操控一方百姓安居的巨大漏洞。曾经全国范围内村干部选举的暗箱操作,就是活生生的现实教训。因为二者实施的思路相通、漏洞相同、钻营者的不轨图谋相通、结局导向则更是相同。

  这就为自治成功了好大喜功、自治不成功撒手走人的赌徒式操作,敞开了大门、预留了空间。由此“业主自治”的呼声此起彼伏络绎不绝,但成功的案例则麟毛凤角,仅属于现象级存在。而烂尾的残局,却需要动用基层政府的行政资源加以弥补。

  “业主自治”至今仍属于新生事物,到底是是为了利国?还是为了利民?亦或是仅仅为了利己?并未得到时间的充分验证。在实践中所暴露的缺陷,需要后续的补充和调整。所以对“业主自治”概念加以完善,是探索“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思路是否正确的关键:

  “业主”指产权人,但从国家视角讲,业主是人民的构成、是主人翁,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个人角度讲,是微观的存在,是民生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参与者和感受者。

  “自”指自己,但从居住视角讲,具有延展性,是业主、居民、出租户、承租人的整体统称。

  “治”指治理,前提必须是可被制约性,否则就是为所欲为的自我放飞;任何不受制约和制衡的“治”,都会成为以权谋私的漏洞;“治”的核心是使命与责任、而非权力与欲望;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反省,是“治”的构成要素;“欲治人先治己、欲治己先治心”的古训应成为“治”的最好注脚。

  “治”是“业主自治”中的核心,涵盖着动机、思路、定位、功能、权限、能力、把控、辨别、试错、纠偏、结果、影响、反省等各种要素,缺一不可。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替代现有物业模式的同时,既规避了“取消物业”的情绪化,也杜绝了“换物业”的投机性。并且这一体系的创建是目前投入最小、功效最快、风险最小、惠及最广的民生安居矛盾的解决之道。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是为了改变居住生态恶性循环的现状,促成被资本掠夺的利润,转化成服务民生的资源。

  目前基层的行政配套较为健全,已覆盖至街道社区,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搭建,提供了有力的创建条件。设置居委会、业委会、专业服务团队,三角形相互制约的稳定框架,具备可落地的行政督导干预保障。那么三者的关系建立、功能定位、权限范围、是整体设计的重要环节:

  一是居委会:自带党建引领和行政监督的双重身份,体现公权力,对制衡私权力负责,本身隶属上级行政管辖,主要功能突出“把控性”。

  二是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护权益、监督专业服务效果、辅助化解社区矛盾,体现私权力,接受公权力制约,主要功能突出“公益性”。

  三是专业服务团队:提供日常专业维护服务,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转,接受业委会监督,有权拒绝不合理、不合法、不具备资金支持的建议,受《劳动法》保护,主要功能突出“专业性”。

  居委会和业委会不具备专业服务职责,所以必须聘用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运用专业技能,用以达到专业服务效果。

  比如足球比赛:观众负责欣赏或站在个人角度宣泄情绪,但不允许亲自下场;裁判负责控制比赛节奏,但不允许亲自盘带传射;球员是赛场主角,但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就要接受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就新型居住服务体系而言:业委会及业主好比观众,可以表达不满、允许宣泄情绪、允许不同观念发出不同声音,但是买票进场是规则的前提;居委会好比裁判,拥有比赛控场权,但必须公平公正,不能损毁政府公信力是规则的前提;专业服务团队好比球员,职业状态发挥必须对得起观众的门票,否则断送职业生涯是规则的前提。不过赛场选择、门票定价、全场效果、防止假球黑哨、阻止观众下场等诸多因素,则在于比赛的整体控盘方。

  物业模式转型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后,专业服务团队为社区提供专业保障,是体系创建的重中之重;全体业主拥有服务享有权,是体系创建的根本目的;居委会对业委会及专业服务团队的把控,是体系创建的保障,是体系稳定运转的压舱石;此三者缺一不可。

  在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三角形架构中,居委会的定位清晰,具备行政隶属关系,接受上级制约的机制成熟;专业服务团队的定位也清晰,具备雇佣关系,接受业委会和管理制度的制约;只有业委会的定位不明确,既是业主、也是代表;即维护私人权益、理论上又具备假借公益性掩盖谋取私利的用心。这种双重身份的同时存在,如何准确界定、区分和制约,目前的法典及条例对此尚无定论,成为有机可乘的漏洞,所以需要剖析、辨别、并加以完善。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是为了促成服务民生的主动权由私转公重回正轨。但是铲除了资本操控的私权力,而服务民生的主动权容易被代表私权力的业委会所挟持,就将违背服务转型的根本目的,往往失败的案例由此产生,所以必须着重对业委会的定位与功能加以明确阐述。

  居委会的定位是督导和把控;主要突出把控性功能;指引社区服务运转方向的正确性;把控实际运行不脱离正确轨道;不负责具体专业性服务职责;俗称“把关”。

  1、居委会必须拥有对业委会成员的“确定权”,用以防止素质低、能力差、目无法纪、心怀鬼胎、窃取私利之人混入其中。这是“选”和“择”环节的重点,既要体现投票选举的民主性、又要把控择优选用的辨别关,更要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国策。选举是最公平的、也是最不公平的,这就是事物存在矛盾的两面性。所以对“选”和“择”两个环节必须加以规范、明确和完善。“确定权”把的是“人”的关。

  2、居委会必须拥有对业委会夹带私货决议的“否决权”,杜绝打着冠冕堂皇的公益旗号,行着图谋私利的别有用心。“否决权”把的是“事”的关。

  3、居委会必须拥有对专业服务团队财务支出的“知情权”,实时掌控社区服务开支的资金运转意图和流向,关闭窃取私利的想象空间,“知情权”把的是“财”的关。

  这三个至关重要的把控节点,是新型居住服务体系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保障、是居委会定位与功能的具象化、是达到“把关”的必要权限。

  所以居委会需要前置性预估和防范风险,抑制业委会私权力的过度使用。把控关键节点,但不能直接参与极具专业性的日常服务管理。就如同既能够控制比赛节奏,又不约束运动员的能力发挥,确保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生命延展动力。

  社区党组织及居委会本就植根于社区,熟悉社区状况。融入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架构之内,有助于“为人民服务”政策的贯彻、树立“服务民生”的形象。通过明确定位及功能,起到拉近党群关系、增进政群关系,搭建民生纽带的服务平台,筑起利益熏心者的防火墙,创建居住舒适感,从务实的角度发挥稳定社区的作用。

  从身份角度讲:即代表个人、又代表全体,具有身份切换的随意性,难以准确分辨;

  从关系角度讲:既不是归属关系,也不是隶属关系,更不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管控的生成条件;

  从权益角度讲: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创建核心,就是为所有业主的安居享有权讨回公道。

  众所周知:事物的发展是“因”和“果”的关系,结局无外是良性或恶性的循环。当“因”在可控状态下发展,结局多以良性为导向;当“因”的发展不可控,其结局多为恶性,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明确业委会的功能与定位,是把控“因”良性发展的关键。

  业委会是通过报名、推荐、选举的过程,经政府批准备案的民间组织,不具备专业性、系统性、体系化的社区服务功能与职责,注定其存在的意义仅属于公益性质,不具备公权力属性,这就明确了其定位。

  法典及条例仅赋予业委会可以存在的形态,却不涉及制约的强制力,和被制约的服从力,所以业委会从根本上就不具备管辖权、管理权及主导地位。即便拥有从业经验,执意强行介入专业管理,则势必暴露图谋私利的动机。所以搭建代表私权力的业委会,必须受制于代表公权力的居委会架构,明确服务民生的主动权,必须掌握在公权力控制范围之内的正当性,起到防患于未燃的作用。所以,业委会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接受居委会的制约。

  业委会主要功能突出公益性,负责监督和倡议。包括质疑社区日常专业服务水平,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拥有对财务收支状况的知情权,但不具备支配权。简单来说就是:用无利可图的公益性,制约有机可乘的劣根性。

  财务专业是维系社区保洁、保安、绿化、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客服接待等日常工作的资金保障,任何资金收支流向均应以预算定制为根据,绝对不能出现随意性,否则将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甚至造成资金池枯竭、运转停摆的灾难性后果。

  当民众安居的愿景已经绝望于物业,那么“业主自治”及“业委会”的概念就犹如救命稻草,有病乱投医的冲动,就会主宰冷静思考。比如:购置了火车票,在哪候车、在哪上车、何时开车、谁来开车、座位排次、车辆时速等等问题,都应在既定的规矩中有条不紊的进行,难道还需要购票者成立组织、共同协商、审议表决吗?本应得到服务的享有者,却在付费后还要自己劳心费神,这个道理成立吗?这个逻辑成立吗?没有道理的存在、没有逻辑产生的因果关系,其结果只能是一错再错,因为客观规律并不服从于人的主观意识。

  民众生活当中,水电气暖网也好、其他民生服务也罢,有哪一项规则是由民众投票表决的?难道物业就是特例?其实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产生,是因其孪生于地产的必然结果,至今已经盘根错节、根深蒂固、难以拔除。古人曰:解铃还须系铃人。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业委会及业主环节是最不可控的变量,心态错综复杂、情绪难以控制、理由千变万化。但倒推发展过程,地产曾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而全国购房者合力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长期效应,才是这一支柱的真正搭建者,他们不仅奉献了真金白银,而且为此负债累累。那么得到安居服务的享有权应该是本份,难道还需要他们自己亲力亲为吗?这种错误的逻辑不应该尽快彻底的加以扭转吗?

  新型居住服务体系的创建,就是为了所有居住者都能够享有安居的感受,不用再日复一日的挣扎于愤怒与矛盾的情绪之中。俗话说“花钱买个痛快,别花钱买个堵心”,这是人之常情,在所难免。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那么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民生困境,迫切需要得到解决。是谁造成的现状,谁就应该肩负起责任,推不掉,甩不开,问题不会凭空消失,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在新型居住服务体系中,专业服务团队的定位是提供专业服务,属于中坚力量,肩负着社区:水、电、气、暖、网、电梯、安全、卫生、绿化、设备维保、隐患清除、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等事项正常运转的重要职责,是具体服务体现的提供者,主要功能突出专业性。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后,原属于物业的员工,通过合同签约的形式,华丽转身成为居委会和业委会治下的社区专属服务成员,产生归属关系,由此构建其与业主之间一家人的纽带将成为可能。

  维护社区正常运转的原有职责不变,但原有的物业身份,转型为归属于服务业主的社区成员,工作稳定性从而得以保障,粘性的增加势必产生情感的共鸣,进而了解业主情况、理解业主需求、解决业主困难、化解业主不满、逐渐融入业主生活、心甘情愿为业主排忧解难,将自然而然的水到渠成。

  物业的演进过程虽然乏善可陈,但分布全国的众多从业人员,为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提供了现成的人力资源。完成从业者被资本驾驭的身份,转型成归属于社区服务的成员,而原有的专业技术仍能够得以施展,并且可以确保全国大量的用工需求,完全不会产生冲击社会稳定的风险。

  居委会与业委会签约专业服务团队的整体负责人,建立沟通机制、搭建独立的管理架构、编制可落地的服务方案、安排日常服务工作、制定各种应急预案、设置财务、人力行政、工程、安防、环境、客服等专业管理人员、按照社区面积及服务标准配置人员编制、服务效果接受业委会监督。

  归属于社区业主的专业服务团队,将是改善民生安居的重要保障。最起码可以保证:

  4、社区每年的收支结余或亏损,账目清楚、全体业主一目了然,知悉资金的去向;

  6、社区服务成员工作的稳定性,不再受制于物业管理层频繁更换,造成一朝君一朝臣的影响;

  建国后城镇人口居住环境,基本以单位为基础,居住地较为集中,单位会介入邻里矛盾的调解;实行福利分房制度后,邻里关系逐渐淡化,管理功能向社会化转型,街道和居委会应运而生;房改后居住惯性被颠覆,籍贯户口不再成为限制,本地外地、城市农村、南方北方、干部商贩融为一体,城市人增,陌生人群成为左邻右舍,地域差异、背景差异、财富差异、文化差异、认知差异、诉求差异,造成矛盾逐渐显现并成为管理难点,加之社区管理的滞后性,最终形成业主与物业的矛盾逐渐蔓延并生成不可逆的对立现状。

  房改前,街道居委会对辖区居民知根知底,能够及时化解居住矛盾,极少占用基层政府资源;房改后,社区居民构成复杂,产权人与居住者身份未必一致,家庭实际状况极难准确掌握,街道居委会的管理难度几何式增加,市政、城管、消防、公安、法院相续介入;加之物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态度,并且从业人员在业内反复横跳图谋私利,“铁打的社区、流水的服务”是物业与业主关系生疏的诱因,信任危机由此产生。

  原有物业是以权力压制下属为管理手段、以蒙骗业主为工作技巧、以攫取利润为最终目的。所以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需要从服务理念的改变为开端。

  专业服务团队需要明确:曾经的业主,是今后的衣食父母;对业主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逐渐与业主建立良好稳定的服务关系,从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谅解,从谅解到化解,逐步构筑相互信任的桥梁,这不仅是工作智慧,更是用心服务、克服情绪化的职业素养。

  管理者与员工应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提供完善的后勤保障,当好员工的后盾,促使员工能够用真心、用真情、为业主贴心服务,使业主对服务的满意“感由心生”;管理者更应勇于担当、不推卸责任,把专业服务团队打造成:热爱社区服务、为业主排忧解难、与业主建立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服从管理、维护社区稳定的先锋队。

  三是直接在居委会、业委会的监督下,及时解决业主居住感受的不满,业主诉求控制在社区范围内,减少政府基层行政资源的使用过度;

  四是直接以小循环带动大循环:专业服务团队的良性循环,从而带动社区服务的良性循环,进而带动整体宜居感受的良性循环。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替代原有物业的过程中,对功能定位的确认、对私权力的制衡、对私欲的制约,都仅仅是方法,最终目的必须是:维护社区稳定、保障业主权益、形成利国利民的局面。如同速滑比赛,掌握技巧是运动员的能力、能力的发挥需要遵守赛场规则、严防韩国人的小动作是名至实归的重要保证。所以居住服务体系的创新,绝不能产生认知的随意性,应该建立在对原有物业改造的基础之上,取其精去其粕,使创新的意义和作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后,是否会降低物业费,是所有业主最为敏感和关心的问题。

  1、物业费的定价标准,是由第三方评估,经物价局审批确定,社区不具备独立更改权限;

  2、物业费按着建筑面积计价,是房改后的通行标准,直接关联物业费单价高低的设定;

  7、降低物业费,短期内有利于个人,但以降低维护服务水准为代价,长周期必然危害业主权益。

  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后,根据社区体量、建成时间、设备设施老化损坏程度、遗留问题、物业费标准、收缴率等各种因素,定制社区改造方案,利用以前被物业榨取的利润和公区营收,对整体社区逐步进行改造完善。这一过程结束社区焕然一新后,每年产生的收入盈余,通过业委会提请、居委会报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程序,或以实物、或以现金、或以抵扣下一年物业费、或以降低物业费制定标准等方式,惠及于民。以此来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策。

  解决物业矛盾,这一概念本身就涵盖着矛盾的产生。多年来杂音喧嚣、暗流涌动、动机蠢蠢、角力不断、你方唱罢我登场,既有翻身做主的假设,也有重回老路的懊悔。所以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将会招致出于私利的各种阻碍:

  1、地产与物业、及下设的各个外包公司、从业者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必将成为坚决的反对者;

  2、个别心怀叵测的业主,把“换物业”或“业主自治”作为牟取私利的个人工具。改变治理方式,将会使他们方寸大乱,情急之下必将坚决反对;

  3、极少数与现有物业串通一气,坐享特权待遇的业主。改变治理方式,必然打破原有特权,所以极力反对在所难免;

  4、长期享有物业上贡的公职人员,改变治理方式,将剪断灰色收入来源,坚决反对是其必然。

  5、原有物业不甘心被取缔,将会对社区验收原始资料、业主资料及信息、物业费收缴台账历史信息、公共收益台账原始信息、水电机房、安消防设施设施故意做手脚,人为制造交接盲区。

  所以创建新型居住服务体系,需要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介入和协调,成为推进落实的保障。

  急于求成,有功利之嫌;裹足不前,亦有避险之意;怀试错之勇,担纠偏之心,上不负政府厚望、下不付民众期盼,斗胆献言,非仇富之思,聊尽忧国之情。

  这是迄今为止所见到的关于物业问题的来龙去脉,物业矛盾的处理方法,新型居住服务体系建立的一篇高水准雄文大作,是一篇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在实践中解决现实民生领域物业矛盾具体措施办法的,具有特别强可操作性的好文章。希望能使各级党和人大,政府,司法部门领导,全社会都能看到。以有助于国家新型居住服务体系之建立,必将是民之大幸国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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